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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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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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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摘自《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为阅读方便,本文推送时删减了部分内容以及脚注。杨小利,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法官培训和教学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和司法制度。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原则与办法


1.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诉讼实践中,“争抚养”和“推抚养”的情况都有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由立法予以明确,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双方仍然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二,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已协议两周岁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两周岁以上,应当首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已经过了哺乳期,对其应当由父亲或母亲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时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及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争取由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对未能达成抚养协议的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的前提下,也可以允许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4.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抚养问题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对和谁一起生活,由谁抚养会有自己的意愿。对子女的选择和真实意愿予以尊重,是保护子女健康成长,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体现。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原则


夫妻离婚后,虽然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父母仍需平等地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一般而言,离婚后,子女会由一方抚养。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在离婚的父母之间对抚养费的承担进行分配。


四、子女抚养费负担中的具体问题


1.双方协商解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用的负担应当由双方协商而定,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双方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而言,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抚育费的数额与增加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与期限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了离婚时,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与婚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不论子女是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说明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承担,父母双方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抚养费承担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形的,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此外,离婚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适宜或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这种情况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对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人民法院之前所做的生效离婚判决(调解)中,已经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其后,由于发生了新的情况,有了新的理由,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抚养费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受理。从诉讼理论的角度看,虽然之前有有效的离婚判决,但是前诉和后诉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看,均不同于之前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专门规定了“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类案件,双方对由于情况发生了变更而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的,可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