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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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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夫妻财产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应,看完再离婚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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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保护个人财产意识的增强,夫妻财产约定确实已经成为许多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网红”举措。


那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01

                   

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要保留证据


由于坐月子期间发生的婆媳矛盾,李女士对和丈夫黄先生的婚姻感到很不满。


但毕竟已有孩子,她也不想轻易结束这段婚姻。为了让自己和女儿更有保障,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约定为她一人所有,黄先生不肯同意。一天深夜,李女士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要求黄先生签字,遭到了黄先生的拒绝。情急之下,李女士从厨房找来一把菜刀,声称不签协议,日子没法过,不如去死。黄先生夺下菜刀后,她又把熟睡的女儿抱起来,冲到窗前说:“你今天不签,我就抱着女儿一起跳楼。”黄先生无奈,只好违心签了字。拿到协议后,李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房产。


黄先生抗辩说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了胁迫,但因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败诉。


如果遇到像黄先生这样被胁迫的情况,务必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当时的录音,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显失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徐先生和唐女士婚后一直租房住,几次因房东毁约而被迫匆忙搬家。为此,唐女士一直渴望能尽快拥有自己的房子。
后来,她终于看到一套性价比很高的二手房,地理位置、小区环境、户型楼层朝向都相当满意,缺点就一个:贵。双方倾尽积蓄,又从徐先生父母处借款80万,才勉强凑够首付。


可惜好景不长,房子有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问题,徐先生出轨了。唐女士提出离婚,徐先生苦苦相求,承诺悔过。
唐女士提出,如果要继续生活,就要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子归自己所有,80万债务和银行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归徐先生所有。为了保住婚姻,徐先生只好同意了。


然而,破镜难圆。几年后,双方的婚姻还是走向了尽头。


离婚诉讼过程中,徐先生以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03

                   

连带孩子抚养权预先处分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孟先生身世坎坷,母亲早逝,父亲再娶。他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两位老人相继过世后,十几岁的孟先生回到父亲身边,却时刻感觉自己是多余的外人。这样的经历让他对婚姻始终望而却步,年近五十还孑然一身。


直到3年前,孟先生才终于鼓起勇气步入婚姻。


婚后,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老来得子,孟先生欣喜若狂。


但天生对安全感的缺失让他忧心忡忡,总担心有一天年轻的妻子变心,会把孩子带走。


于是,他要求妻子与他签订夫妻财产约定,除财产安排外,还特意加了一条:“如果将来离婚,孩子抚养权必须无条件归男方所有,女方承诺不主张孩子抚养权。”


后来,因种种原因,妻子还是决定与孟先生离婚,并坚决要求孩子抚养权。


至于两人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其实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不能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提前约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因为假如离婚时候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在审判时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综合判定抚养权。


04

                   

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创办一家装修公司,经营各种装饰装修工程。经营多年后,公司规模越做越大,业务扩大到多个省市。


2018年1月,张某以发展市场为由,回家的时间也减少了,两人感情日渐疏远。王某自女儿出生后,一直在家带孩子。


2019年8月,王某发现张某与李某有私情,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在诉讼期间,王某无意中得知,张某在市中心投资了一套商铺,价值500万元,现正在出租,但张某并没有告诉王某,租金也一直由张某在收取。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另-方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分割该财产。


本案中,张某在双方生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铺,用于出租,该商铺财产及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王某在购买商铺时,并不知情,但并不影响常王享有的财产分割权。如果张某存在故意隐藏行为,王某还可以主张多分相应的房产份额。


05

                   

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赵先生与丁女士结婚多年,感情很稳定。


后来,赵先生与人合办了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中经常发生垫资情况,赵先生不得不对外借款进行周转。


由于市场不景气,赵先生很多应收欠款收不回来,对外借款也还不上。有些债权人起诉要求赵先生还款,夫妻两人东拼西凑归还了这部分借款。


可是,两人的孩子在国外读书,花销很大。丁女士担心再有债权人起诉,很可能以后就得卖房卖车了。


为提前防范风险,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自协议之日起,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存款、房产、车辆归各自所有。


由于家庭的主要房产都在丁女士名下,而对外借款主要是以赵先生的名义出借,所以,两个人就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家庭财产了。


实际上,夫妻俩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夫妻财产约定只对夫妻俩内部有效,是不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款,债权人就有权利起诉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夫妻俩对外偿还了借款之后,在离婚时,才能够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由一方向另一方追偿。


06

                 

以上列举了几种最常见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


其实,


制定夫妻财产约定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比如口头约定不符合法定形式,书面约定才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可,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只对目前财产进行约定还不够,还要提前考虑约定现有财产的转化、变现和增值、收益归谁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囊括的部分,还应该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分割,等等。


总之,制定夫妻财产约定是非常专业的事情,还是由律师审核把关最为稳妥,以免辛苦约定却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