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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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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来了?别急,先来了解下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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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股市里有句话说得好

装进口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

你确定在牛市中赚的钱

都能装进自己的口袋吗?


离婚纠纷涉及股票分割比较复杂,这是由中国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要求决定的,单从持股者身份就要区分:1. 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普通投资者;2. 公司上市前就拥有公司股份的员工;3. 公司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


不同主体不光是持有股票体量的区别:普通投资者“高抛低吸”可能仅存在股票增值问题,公司员工持股可能存在限售问题,公司发起人、实控人等在上市前就拥有公司股份,可能涉及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再到上市公司的演变,也历经依股份获得公司分红、送股、定向增发,因公司融资而股份稀释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先从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抛开限售、分红、送股等问题,分析一般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股票分割问题。


一、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


普通投资者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从查明到分割都较为简单:(1)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相互绑定,容易查明银证转账信息;(2)股价虽不断波动,但法院会释明一个时点并经各方当事人认可,以该日收盘价为分割依据。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陈某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婚后购买汇鸿股份4000股、中信银行2352股。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按庭审当天该两股票的市值进行分割,即庭审当天汇鸿股份每股4.14元、中信银行每股5.08元,并同意由王某给付陈某两股票一半的市值。法院判决:王某名下的汇鸿股份4000股、中信银行2352股归王某所有;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股票折价款人民币14254元。


法官说法


因股票的价格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故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往往释明双方可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以该日股票收盘价作为分割的依据。具体处理上,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股票,支付另一方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判决双方各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


普通投资者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应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婚后是否有投资——即主动追求股票增值行为。


案情简介


王甲与王乙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王甲起诉要求与王乙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王乙持有的股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乙婚前开户并购买了南海发展股票1017股、江山股份股票2772股、闽东电力股票16500股,2012年3月,王乙出售部分股票,并用抛售款买入200股国电电力及300股山东矿机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海发展、江山股份、闽东电力股票均系王乙婚前财产,该部分股票及增值部分应归王乙所有;王乙在与王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抛售的所得款购买国电电力、山东矿机股票,而该购买股票行为发生在婚后,理应视为原、被告共同经营股票之行为,因此国电电力、山东矿机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同时应扣除王乙出售婚前股票所得收益。


法官说法


婚前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


(1)如果投资者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操作,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该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投资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如果投资者婚后有买卖操作,则将视作投资者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再投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