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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来女士遇害,11岁女儿谁来监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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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杭州来女士遇害案,丈夫许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江干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人问,若许某某终被法院定罪,11岁女儿(以下简称小女儿)谁来监护?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并基于目前公开的案情,明月律师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涉嫌犯下重罪的许某某,仍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吗? 小女儿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母亲来女士遇害后,若来女士生前没有其他安排(如遗嘱监护安排),则父亲许某某就成为小女儿唯一法定监护人。(参见《民法总则》第19、27、29条) 有人说,小女儿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姐姐(同母异父)、哥哥(同父异母)亦为法定监护人。这种说法不准确,这些人虽属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只要父亲许某某还在,这些人“监护资格”的顺序只能排在许某某之后,无法超越许某某。(参见《民法总则》第27条) 有人说,父亲许某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丧失了人身自由,就丧失了监护人资格。这种说法也不准确,在法院依法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之前,许某某始终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参见《民法总则》第36条) 既然许某某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自身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现状,其有权把对小女儿的监护权“委托”出去。因为,如果其客观上无法监护,又不把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将可能导致其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但许某某目前身陷囹圄,其身边是否有人给他法律建议,是否有人愿意协助其完成委托监护的安排,都是未知数(参见《民法总则》第36条) 二、法院是否可以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三、在法院给出最终结论之前,谁来担任临时监护人?
(来源:辣资讯《杭州遇害女子前夫发声:正考虑前妻所生小女儿的监护事宜》)
三、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不论最终谁担任监护人,都应该依法保护这位悲剧风暴中的11岁小女儿的合法权益。(参见《民法总则》第34条)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本案许某某和来女士系再婚家庭,许某某涉嫌杀妻,可能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争议。因此,在确定小女儿监护人时,也需重点考虑财产因素,能否真心、妥善保护女孩的财产权益(包括对于母亲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是需要严加考察、甄辨的。在小女儿成年之前,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之需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确定监护人时,也需要考虑设立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法律监督,避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利,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参见《民法总则》第35条)。 四、关于监护权安排的思考: 明月律师认为,针对来女士这样子女较多、经济悬殊较大的再婚家庭,在做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时,“监护规划”至关重要,简单概述如下: 来女士应当提前为自己做好意定监护安排,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自己预先指定的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参见《民法总则》第33条) 来女士应当为自己的未成年女儿做好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安排,当自己遭遇不测时,由自己为未成年女儿预先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女儿的人身、财产权益。(参见《民法总则》第29、36条) 法律的语言终究是苍白的,因为我难以想象,11岁的女孩,将要如何面对这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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