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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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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哪些情形能要求对方赔偿?出轨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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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江天无尘 小法官漫谈  


遇到一起离婚纠纷,一方上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在当前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适用《民法典》后,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认为婚姻中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有过错的,为什么不可以要求赔偿? 然而,是否能够支持你的赔偿请求,必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据此,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但是,细究起来,大概只有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导致的婚姻无效中,存在无过错方;因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条,正常应该不存在无过错方,有亲属关系双方对此应该都是明知的。而在户口管理日趋严格、婚姻登记日趋完善的今天,未达法定婚龄能够领取到结婚证的情形应该是基本没有了。最后,可能就只剩下重婚这一情形了。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可查,在技术上似乎也不存在难题,如果实现后,重婚情形应该也会少得多——当然,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婚姻导致的重婚,在一定时期内还会存在的。另外,虽然没拿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婚罪,但是讲真,实践中这一情形很难认定,证据要求比较高。 在重婚情形中,无过错方可能存在两个,一是原合法婚姻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还有就是被重婚的一方,如果在对方隐瞒了已婚事实、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那么也是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条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的。其实,这一条可以说是从婚姻无效情形中转化过来的。《民法典》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正好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这一改变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了,因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话,那么,法律最好不要调整。之前将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中,就属于法律必须调整的范畴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诉、不能自由处分。而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中,则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请撤销,则法律也不去干涉,更多地体现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觉有点跑题了,本来要写损害赔偿的,扯了好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在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离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导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轨甚至在外与他人生育子女了,因为没有办法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无法适用该条赔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实在是对无过错方的一个极大保护。虽然法律没有对“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出轨、婚外生子等这些情形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重大破坏,而且很多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也是基于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就有考量的余地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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