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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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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民法典》有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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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广西高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都是再普通不过的词语了,但在法律上,它们的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日常认知是不是一样?它们在法律上又被赋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


《民法典》对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属于自己的亲属谁又属于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呢?
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法律小知识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


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简单的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在家庭中所处关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不同,其中尤以“近亲属”的影响最深。


在《民法典》中搜索“近亲属”,出现19次,“亲属”3次,“家庭成员”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说,是一个逐步限缩过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较为重要的规定。


(一)监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例如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哪些人是家庭成员?法条中并未明确,《民法典》出台后,这对家暴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四)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五)医疗活动知情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六)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中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具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相互亲善、扶持,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在赋予其相应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其相应权利的行使和财产利益的维护。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普法 南宁工会编辑:李俊逸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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