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瞠目结舌!丈夫强奸岳母未遂,妻子5次起诉离婚,法院:夫妻感情没破裂!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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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法眼帝国
江苏一男子徐某,因2014年7月30日婚姻期间强奸丈母娘,被江苏某某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开始,其妻子潘某多次以家暴、长期分居、殴打骚扰其母亲导致感情破裂等原因起诉离婚5次,但均被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小编认为:虽然当时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2年等原因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乍看之下,确实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还是更应该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上所有的状态一一列举,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更多应该考虑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夫妻关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就本案来说,从一般正常人的标准理解,强奸自己的岳母必然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再加上潘某常年离家与原告分居,多次起诉离婚,已经坚定的阐述了自己离婚的离场,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仍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小编认为法院判决欠妥。
下面附判决书原文: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原告曾多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某 某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来源:江苏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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