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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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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有风险,“假戏真做”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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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李政、陈广辉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本案系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假离婚”易弄假成真,离婚应慎重,切勿当儿戏!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作者|民六庭 李政、陈广辉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8日,A与B登记结婚。

2016年12月7日,A与B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内容。同日,A与B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主要载明: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下同)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若任何一方在本次离婚后两个月内向任何他方转移财产或买卖财产,则属严重违约,应按所转移和买卖财产的市场价值换算成人民币双倍赔偿另一方。三、因为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婚姻财产原本合法的界定,且双方均承诺,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方面应视为双方没有离婚,应等同于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处理。四、……。五、虽然本补充协议在双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前签订,但本补充协议生效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且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六、……。

现A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请求B承担案涉债务。B辩称,《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A按照《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双倍赔付B购房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根据A、B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的内容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A、B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伪离婚,故二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而案涉《离婚补充协议》因包含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婚姻自由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该身份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鉴于离婚协议各条款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身份关系之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分割条款亦应一并认定为无效。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A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B名下的财产归B所有,A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B折价款1137733.75元,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折价款25289.89美元、479 615.98港元;二、驳回A、B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A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B名下的财产归B所有,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折价款人民币454 266.25元、美元25289.89元、港元479 615.98元;三、驳回B、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通谋虚假离婚”俗称“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没有明文规定,而《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实证法规范渠道。《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中新增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在特征及调整范围上与通谋虚假离婚高度契合;二者均旨在对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护,彰显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在价值内核上和谐一致;鉴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其下各分则编的统领作用,通过“向上找法”的体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总则编的通谋虚伪行为规范可作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综上,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应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

依据上述规范,通谋虚假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从司法指引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确虚假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规避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这种风险和收益的博弈使得部分潜在的当事人将更加审慎地对待婚姻关系,进而减少此类社会乱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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