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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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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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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上海高院杨浦法院 家事法苑

时间:2022-03-24

来源: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uWmVO_Rcnmh5dwm0Rf5_g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不在该处

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不在该处

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

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

不应变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其居住权益应当继续得到保障。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法官



01

承租人死亡后,长期居住该公房配偶的居住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轻易剥夺。这样的考虑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公房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

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的将房屋收回往往会导致利益失衡,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03

依法保障居住权益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房问题经常是老百姓们心中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方方面面所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在上海这样一座大都市中,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落脚点更显得弥足珍贵。房屋无论公房、私房,都是百姓安居立业的基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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