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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放弃继承权的可分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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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国信公证处马麟 家事法苑 浅论放弃继承权的可分性
作者:马麟(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注:本文系作者授权推送,如欲转推,请与作者本人及本公众号联系
一、案例介绍
二、放弃继承的可分性问题探析
同理,遗嘱继承权的部分放弃也是应当被允许的。案例2,遗嘱人甲生前订立遗嘱,该遗嘱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将遗产不动产A死后由其子乙继承,第二部分是将其遗产不动产B死后变卖,由其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分售房款。在该遗嘱执行过程中,上述遗嘱受益人均认可不动产A的遗产意见,即由乙继承。但因客观操作的复杂性,对于不动产B,上述遗嘱受益人另行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在该协议中,遗嘱受益人丙和丁自愿放弃上述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本案中,遗嘱受益人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致),使得遗嘱受益人乙单独继承该房产,乙自愿补偿丙和丁一定数额的钱款。在本案中,遗嘱受益人一致肯定了该遗嘱的第一部分内容,但通过《遗产分割协议》的方式,一致否定了该遗嘱的第二部分内容。这就是典型的放弃继承的可分性司法实践案例。
三、放弃继承权可分性在我国《民法典》上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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