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婚内签订不离婚不退款的婚介协议有效吗?

 二维码 55

禅城法院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本案中,约定离婚期限的婚介协议内容含催促当事人离婚的目的,既与婚介公司经营范围不符,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该协议即使双方是自愿签订,依然无效。

来源|禅城法院

佛山某婚介公司,在明知顾客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如果顾客在限期内不能离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一、案情简介

苏某于2020年10月5日到某婚介公司咨询婚姻介绍服务。在咨询的过程中,苏某向该公司销售人员说明她并未离婚,但已与丈夫分居的情况。随后,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苏某以单身的身份接受婚姻介绍服务;三个月内,如果苏某能提供离婚证件,婚姻介绍服务则启动,但如果苏某未能如期提供离婚证件,服务则暂停延期;如果五个月内苏某仍未能提供离婚证件,她则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苏某当天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7800元。

图片

之后,苏某因故未离婚。她要求婚介公司退款,但婚介公司只愿意暂停服务。苏某遂将该婚介公司诉至禅城法院。婚介公司辩称,作为成年人的苏某在知晓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说明其同意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苏某未能按时提供离婚证件,属于违约,因此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婚介公司无需退还费用。

二、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禅城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有双方的盖章签名,无证据显示存在非自愿的情形,应视为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苏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其达成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以苏某取得离婚证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约定在五个月内未取得离婚证则不退回服务费。该合同条款隐含催促原告离婚的目的,与善良风俗相悖。

图片

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充分尊重苏某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不应受到该协议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婚介公司向苏某返款服务费7800元。

三、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婚介公司与苏某签的《合同补充协议》内容隐含催促其离婚的目的,既与该公司经营范围不符,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该协议即使双方是自愿签订,依然无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更安定,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是社会的善良风俗。约定离婚期限的协议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在审判中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