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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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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的股权未实缴出资,继承人是否应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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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沪法网

案情回顾

A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曾先生认缴出资为100万元,是公司最大的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曾先生去世,其在A公司中的股权份额由小曾继承。

公司的另一股东成某认为,A公司在设立之处。曾先生没有尽到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当时进行的验资手续存在明显瑕疵。因此,曾先生未尽到的实缴出资义务,现在应当由继承人小曾来履行。

律师观点

本案需要在事实部分查明,A公司设立之初,曾先生是否尽到了股东实缴出资义务。该部分事实应当由小曾提供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信息等作为证据。如果查明,曾先生确实未尽到实缴出资的义务,或者出资有瑕疵,那么该不利的后果应当由其继承人小曾来承担。

慧说芳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股东成某提出曾先生未实缴出资的合理怀疑后,继承人小曾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缴了该部分注册资金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曾先生未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因小曾所持A公司的股权是自曾先生处继承所得,由于股权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小曾继承股权后取得股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在小曾继承了曾先生的股权,因该股权为财产性权利,股东成某以及A公司要求其在所继承的股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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