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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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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作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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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北京二中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承古今·“典”未来 | “孝”——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作第一顺位继承人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 2022年09月30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LDKutJFKGkddlS_9jszpw


承古今·“典”未来 | “孝”——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作第一顺位继承人



编者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不仅从广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来,更是从伟大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丰厚滋养,使民法典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彰显了中国智慧,成为实现民族复兴、走向繁荣昌盛的“国之重器”。北京二中院发挥自身优势,推出《承古今·“典”未来》系列文章,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生动案例解读我国民法典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今天我们推出《承古今·“典”未来》第二期——“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就是基于我国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家庭供养,居家养老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的现阶段国情,在继承人顺序上的一个重要特色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现代民法理念的汲取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保留,将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现实国情科学的深层次融合高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马某、田某婚后共育有二子,分别为马大、马小,马小与陈某系夫妻。马小与陈某婚后一直与马某、田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马小于2001年死亡,马小去世后,陈某未再婚,携儿子马小小与马某、田某夫妇继续共同生活,至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后,马大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两套房产。庭审中,陈某主张其作为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马某、田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并提交了生活照、田某的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之设立,系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老人,增进家庭和睦。本案中,马小去世后,陈某作为丧偶儿媳与马某、田某夫妇共同居住生活,长达近十八年,其提交的生活照片以及病例资料能够证实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老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对被继承人马某、田某尽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典评】

传统中国家庭聚居,矜老恤幼,家庭是社会保障的避风港,也是防范社会风险的有力后盾。总书记强调:“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只有在中国丰富的社会实践、悠久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深厚土壤中才能诞生出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打破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一般基于血缘关系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惯例,通过鼓励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承担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使年老的公婆或岳父母生活得到照料,安度幸福的晚年,真正发挥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既立足于现在面临老龄化挑战的中国国情,又兼顾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民法原则,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既凝聚着中华民族古今智慧,又洋溢着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实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奠定了坚若磐石的厚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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