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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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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均力敌的夫妻怎么也分道扬镳: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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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陆培雯

“拿起砖头不能抱你,放下砖头没法养你”。

一边是家庭,一边是工作,仿佛天平的两端,成年人总要小心翼翼寻找平衡。

当夫妻中的一人开始觉得对方投入工作的时间越来越多,好像只有自己在为家庭付出,婚姻变成了一日日的煎熬,这何尝不是一种遗憾呢?

曹先生与陈女士本是非常般配的一对夫妻,年少相识,拥有共同的人生目标,双剑合璧,驰骋商界。二人从初创企业到企业成型,一路共同见证企业由衰转盛,然而,夫妻共患难最终却没能共富贵,二人近20年的婚姻走向终结。离婚时,夫妻双方就一家公司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陈女士是持股一方,曹先生要求认定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01

企业家离婚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争议大,难以处理,婚前个人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很容易混同成共同财产。

2、一旦遭遇婚变,影响的不仅是双方的感情和夫妻共同财产,还会牵涉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其他股东、投资人、公司员工的利益可能也会受到牵连。

3、债权、债务容易发生纠纷,夫妻共同参与创业,离婚涉及债务分配问题时,双方易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引发纠纷。

02

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

股权分割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牵涉到各种法律规定和各方的利益关系。回到案例,曹先生与陈女士在离婚时对股权应如何处理?

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只能分割婚后股权产生盈利的部分。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需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最好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对半分割,一方退股则需变更公司形式为一人公司。如果公司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有其他股东的,则按照《民法典》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只有一方是股东,且涉及其他股东的,则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股权转让变现,再分割转让款,但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有股东愿意购买。但是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也不愿意购买这部分股权,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再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俩持股一方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虽然只有陈女士一人持股,但是因为股权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后,所以股权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被分割。

陈女士可以就股权的价值向曹先生支付一半的折价款;如果陈女士及其他股东都同意,陈女士也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分一半给曹先生;陈女士也可以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持有的全部股权都给曹先生;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也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人,双方分割转让股权得到的价款。离婚纠纷中处理涉及他人的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征询他人的意见,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

在法院最终判决股权分割时,也会充分考虑到双方对于继续持股或经营公司的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妥善处置股权,最大程度保证股权分割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企业家夫妻在同一片热土上共同经历了风雨,也取得了成就,两人既是夫妻,也是战友,为防范财产风险,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做好财产规划,防患于未然,不因财产纠纷影响夫妻感情。

作者:雷春波&陆培雯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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