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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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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原属于一方婚前的别墅如该方提出离婚则归另一方所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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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案情简介:

谢先生与章女士均是二婚重组家庭,在结束了第一段不幸的婚姻后,双方都格外珍惜这一段新的感情。谢先生在与章女士结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别墅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为了让章女士心安便主动与其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将谢先生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别墅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谢先生先提出离婚,别墅归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谢先生偿还。后两人均签字。后来谢先生忙于工作无暇顾及章女士,导致章女士猜疑谢先生出轨。一年的时间章女士从婚前的体贴变为婚后的多疑,让谢先生又一次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提出了离婚,那么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是否有效呢?

融家分析:

案涉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谢先生当初签订协议时没有出现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对谢先生与章女士是有效的,但本案中的协议设置了以离婚为前提条件,限制了谢先生的离婚自由,这部分的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主张无效;同时该协议的约定在本质上也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在房产未转移登记前,谢先生还有法定撤销的权利;最后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谢先生与章女士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

律师建议:

1、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需采取书面方式且双方共同签字,但切记不可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限制一方人身自由。

2、婚内财产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权利而不是一味地求财。夫妻双方更应注重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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