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拒绝安排子女入学?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维码 19

原创 石玥 秦淮法院

父慈子孝,母子连心,是每位父母所希望的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也确实是绝大多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真实关系体现。

但一些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小红、小明出生后,母亲李某一直未给二人申报户口,未缴纳社会保险,到了适龄入学的时间后,也一直未让二人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021年10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小红、小明由母亲李某雇佣的保姆照看。李某在被羁押期间未向司法机关说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在自身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亦未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

2021年12月,保姆将小红、小明带至上海某公安派出所门口,将二人丢下自行离开。后二人被上海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暂时安置。后经上海、南京两地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努力下,调取到二人出生证明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2022年9月,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红、小明顺利进入小学就读,日常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

为做好小红、小明的后期监护,两位老人向秦淮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

裁判要旨: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监护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拒不安排适龄未成年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造成严重妨害,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秦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并根据申请,指定外公外婆为监护人。

法官说案: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未安排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否属于《民法典》第36条所规定的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每个孩子、每个家庭都有各自的特点,教育没有固定范式,但同时,民法典第36条从反面角度为“依法带娃”划定明确法律底线,即不得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也不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其他严重侵害行为。这一规定对被监护人的“身”与“心”并重,重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开篇明义,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本案中,监护人未安排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虽然未对孩子直接造成肉体上的伤害、未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但其妨碍未成年人入学的行为,剥夺了适龄未成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集体生活、发展身心健康的机会,且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发展权,监护人剥夺未成年子女在适龄阶段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很可能使得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成长中丧失很多的可能性,严重妨害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此种妨害影响深远,并不亚于对未成年子女身体的伤害,应当认为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行为人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撤销。

法官寄语: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教育对每一个家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对于家长,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责任。家长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0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图片

0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来源:少家庭

承办法官:朱教莉

文字:石玥

编辑:高远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