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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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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少报财产要担责!天津法院再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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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天津高法  

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了解一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但在有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存在。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可能不甚了解,法院的取证、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家庭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近日

东丽法院、宝坻法院

分别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

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东丽法院、宝坻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一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某起诉

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吵闹

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再共同生活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宁某同意离婚

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诉求,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东丽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并向该案双方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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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原告彭某以与被告杨某因生活习惯

和子女教育观念不一致等原因感情不和

经常争吵

无法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为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结合实际,于1月31日向彭某和杨某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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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一同发出的,还有宝坻法院针对离婚诉讼案件制作的《离婚案件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将最新的有关离婚案件的重点法条传达给双方当事人,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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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ND

来源:东丽法院、宝坻法院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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