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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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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争夺宠物狗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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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大光圈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对于房车等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

却因一只宠物犬归谁僵持不下

日前,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审结了该案

基本案情

王某决定和妻子赵某离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双方都抢着要。

王某认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则称,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它遛弯,它已成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王某和赵某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王某所有;王某向赵某补偿30万元;宠物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潇湘晨报、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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