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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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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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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严婷 闫志远

为购房资格、拆迁款或为逃避债务等登记离婚,但实际上在领离婚证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那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裁判要旨】

在假离婚案件中,婚姻当事人动机层面的通谋虚伪并不影响双方就"终止婚姻关系"形成合意并办理离婚登记,其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没有任何瑕疵,故而就身份关系而言,假离婚具有真效力。

但就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需要考察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小华、小芸系夫妻,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以小芸的名义购买学区房,约定小华将房屋的首付款300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芸,后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小华将自己婚前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小芸转款共计294万余元,用于支付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小芸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小华遂将小芸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小华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芸归还其个人财产294万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夫妻双方为“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芸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华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华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芸与小华以及小华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芸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小华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华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加之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华向小芸所转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芸所述小华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华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假离婚"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是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二是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在通谋离婚中,双方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积极追求的,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自愿"离婚的要求,离婚行为有效。

而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要独立考察,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尚不能发展到生效环节。

但证明通谋的责任在主张一方,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事中留存证据,事后积极取证才能让真相大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0385号

        (2021)沪01民终351号

作者:严婷 闫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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