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女友叫男友转账给表姐,是借款还是赠与?

 二维码 3

转载自:广西高院

原、被告互不认识

无任何联系

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这钱能否要得回来?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2018年,赵某与白某婷同在一个城市生活居住,两人系同事也是情侣,两人在处于恋爱关系期间,赵某对白某婷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

有一天,女朋友白某婷讲,表姐需要借款,要赵某借钱给异地居住生活的表姐张某萍,虽然赵某与张某萍素未谋面,也无任何联系,但碍于面子,赵某也未多想,还是听从女朋友话语。


2018年9月4日,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元汇入张某萍的银行账户,因为张某萍在异地,又是女朋友白某婷的亲表姐,所以双方未书写借条。


2019年,赵某与白某婷结束了恋爱关系,10000元也未见张某萍返还,后经赵某多次电话催要,张某萍均未接听电话回应,也未还款。


无奈之下,2023年2月14日,赵某以张某萍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萍偿还赵某银行转账10000元及利息。



被告:我只是帮忙接收赵某给表妹的赠与款项


被告张某萍辩称,本人与赵某不认识,没有过任何联系,亦没有向赵某借过款,没有任何借款的协议及约定,不存在借贷关系,其银行账户仅用于帮忙接收赵某向表妹白某婷赠与的款项。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赵某与白某婷处于恋爱关系,双方常有资金往来或赠与,本案款项发生时,本人的银行账户仅是用于帮白某婷接收该笔款项,而非向赵某借钱,本人亦没有使用过该款,因此本案所涉款项并非赵某交付给本人的借款,而是赵某对白某婷的赠与款项。


第三人白某婷辩称,我与赵某在恋爱交往期间,存在的资金往来都是恋爱同居关系的共同消费和支出,并非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所涉款项为赵某对本人的赠与款项。



法院:与常理不符,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款属于赠与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出借人,其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赵某与张某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张某萍及白某婷认为该款是赵某对白某婷的赠与,但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款项系对白某婷的赠与。


白某婷主张该款是赵某通过转账给张某萍,再由张某萍提款10000元现金拿给白某婷,属于赵某对白某婷的赠与。对此主张法院认为,白某婷与赵某系同事又系情侣,双方共居一处,赵某转钱给异地的张某萍,再由异地的张某萍取现金后乘车到白某婷的城市拿给白某婷,热恋的情侣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消费和支出还绕一大圈去转钱,这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赵某所称该款是出于白某婷要求才借钱给张某萍比较合理。故赵某请求张某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也没约定还款期限,赵某要求张某萍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张某萍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根据提供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该款项为赠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0000元借款应需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高院

来源:钦北法院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