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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婚内协议,又说不公平要反悔,法院如何裁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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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凝未 吉鎏
夫妻俩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签下财产不均分的财产协议,甚至可能达到一方“净身出户”的程度。
如果后期闹得不愉快,有一方可能会说财产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推翻重来。那么,法官会支持这种要求吗?
案例回顾
夫妻双方在2010年结婚。男方婚前购入一处房产(“定边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双方婚后购入一处房产(“岳阳路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至离婚时该房屋贷款尚未还完。双方婚后另购入车辆并拍得车牌,均登记在女方名下。
2013年,定边路房屋变更登记为男女双方共有。2014年,定边路房屋再次变更登记为女方个人所有。
2018年,双方签署财产约定确认书,约定定边路房屋、岳阳路房屋、车辆及车牌均为女方个人财产。 双方观点
女方:要求按照财产约定确认书的安排分割财产,两处房产、车辆和车牌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女方偿还。
男方:财产约定确认书系女方以欺骗的手段,在男方醉酒情况下草率签署的,且内容显失公平,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订立,也侵害了他人利益,故不应当被采纳。
法院裁判
对于2018年8月30日《财产约定确认书》,内容表述清晰,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且有双方的签名,应当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男方称系自己在醉酒情形下签署,但对此事实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其意见。根据上述《财产约定确认书》的内容,定边路房屋、岳阳路房屋、系争车辆均应当系女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男方称定边路房屋有案外人利益,但也未在本院释明的情况下另案起诉确权之诉,则本案中依然按照该房屋的物权登记来判断其权属。
该房屋最早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又转移至女方名下,应当本就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归女方所有,则应当认定系女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
关于类同于“净身出户”程度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诚然,不同法官可能结合具体案情对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但将婚姻相关协议(如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等)机械地以金额为标准来做“公平”与否的判断,本身可能就有失公平。
上海二中院在2023年8月15日发布的《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文章中就对离婚协议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释明:离婚协议本身除包含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安排等多项涉及人身性权利义务的内容,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之间并非完全割裂而是相互牵连。 夫妻离婚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经济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包含一些感情、伦理、道德等因素,因此,不能轻易将夫妻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或支付一定金额补偿款等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一审案号:(2019)沪0104民初12579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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