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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多方混战,婚内财产约定起关键作用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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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以下文章来源于继承案例中心 ,作者李凝未 吉鎏
久不联系的继承人要分老先生遗产,各方开启继承混战。最终,老阿姨凭借婚内的财产约定,确认相关财产不属于遗产,保住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老阿姨(王某3)与老先生(张某3,即被继承人)是夫妻,婚内取得xx房屋登记在老阿姨名下。双方有两份婚内文书。
老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本人同意将属于本人那一半房产的所有权授权给受托人享有,受托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老两口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如果一方先于另一方因病重失去思维能力或者去世,则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应归活着的一方所有,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侵犯。” 老先生于2015年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老两口共生育两子。长子早逝,给老人留下亲孙女和继孙女。因长子长媳离婚,亲孙女与本案中其他人极少往来。次子次媳与老两口长期共同生活。 2021年,老阿姨出售xx房屋,取得售房款约260万元。亲孙女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继承xx房屋售房款中老先生的份额。
各方观点
亲孙女(原告):婚内文书无效,要求代位继承xx房屋售房款中老先生的份额。
老阿姨(被告):婚内文书有效,xx房屋售房款属于老阿姨个人。
次子(被告):婚内文书有效。如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则基于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要求次子多分遗产,亲孙女无权分得遗产。 次媳(被告)、继孙女(被告):婚内文书有效。如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则基于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自己有权继承遗产。 一审裁判
《授权委托书》实质为赠与合同,且赠与已完成。原告也未提供老先生(张某3)在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的证据,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涉案房屋属于老阿姨(王某3)的个人财产,各方关于继承涉案房屋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在二审过程中,老阿姨去世,其继承人程某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在本案现有证据基础上,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老两口(张某3与王某3)赠与合同、《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xx房屋已属于老阿姨(王某3)的个人财产,并不违法。
因原审原告主张系依据法定继承要求分割卖房款中老先生(张某3)遗产部分,本案对其主张无法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影响继承走向的案件。 从判决中归纳的事实和双方诉讼策略可以看出,要求继承一方有法定继承权但和老人关系生疏,另外一方齐心协力不认可这个“远亲”继承财产。 本案最终以不存在遗产也不存在继承来处理,而非纠结彼此的继承权,就是因为两位老人在婚内签订了文书,使系争房屋成为老阿姨的个人财产,而非本案中的遗产。夫妻在婚内签订有效的财产协议,对离婚与继承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老阿姨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如果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那么还是这些人,下一场继承大战也已经在路上了。
一审案号:(2021)京0107民初16184号 二审案号:(2023)京01民终1756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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