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离婚时子女已成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

 二维码 1

转载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也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父母离婚时儿子已经成年且参加工作,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如今父亲年事已高,能否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小明。2003年,刘先生与王女士调解离婚,离婚时小明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离婚后刘先生独自生活。现刘先生起诉至槐荫法院,主张其年事已高,身边没有依靠,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要求小明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份,以证明自己无收入来源。


小明未到庭,亦未答辩。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明是否应支付刘先生的赡养费?

三、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中,小明系刘先生唯一的子女,现刘先生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小明应对其尽到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刘先生现实状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小明每月支付刘先生赡养费800元为宜,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明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刘先生赡养费8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四、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法院离婚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并不是意味着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不用或者没有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时判决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来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小明不与父亲共同生活,但小明已成年且参加工作,刘先生并不存在遗弃或其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综合当地物价水平、刘先生的身体及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明向刘先生支付赡养费的标准。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用法律法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