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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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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答应给100万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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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凝未 吉鎏

出轨方在离婚协议中答应给妻子100万元精神损害费,后又反悔称受到胁迫且约定金额过高。法院怎么判?

案例回顾

男女双方于2020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原因为男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如果男方未履行车辆过户义务,应向女方支付60万元经济补偿金。

男方多次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背叛婚姻、背叛家庭、抛弃妻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给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男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如有违约,违约方另付违约金90万元。

因男方未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安排,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双方观点

女方:要求按离婚协议履行,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和违约金90万元。

男方女方利用男方存在刑事案件以及可能涉嫌重婚罪的事实胁迫男方离婚并签订协议,该协议内容不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方显失公平。男方对女方主张的各项金额均认为约定过高,要求酌减。

一审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

二、女方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三、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是否应当酌减。

焦点一:法院认为所谓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方实施了威胁男方的行为,迫使男方因恐惧而签订离婚协议。

焦点二:相关安排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焦点三: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经济协议,该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在同意解除婚姻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对孩子和财产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因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未能树立优良家风,建立文明的家庭关系导致婚姻破裂。

故双方并非仅仅是依据经济利益为由作出的约定,而是依据双方婚姻关系、财产、离婚原因、过错以及双方感情等综合因素进行约定,男方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考虑双方婚姻关系以及自身经济状况前提下所签订的协议,应当对自身给付能力有所判断。

综上,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支持女方的上述请求。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离婚协议系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复合约定,系依据双方婚姻感情、离婚原因、过错、财产等综合因素进行的约定。

综合离婚协议约定、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本案具体审理因素,一审法院对女方的其他诉请所做处理亦无不妥。二审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论

在常规实践中,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通常较低,而离婚协议的违约金往往也并不很高。本案中,法官基于法理与情理,判决由男方按约定支付非常高额的精神损害费和违约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判例。

一审案号:(2021)京0106民初38413号

二审案号:(2022)京02民终6453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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