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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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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承租人争夺战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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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伟 上海二中院

本期主笔:王伟

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在百年淮海路上,徐女士承租有一间41平方米的老公房。2019年,徐女士去世。此后,围绕着谁来担任公房承租人,徐女士的孙女小磊与她的叔父,即徐女士的小儿子宋先生开始了长达数年的“拉锯战”。居委多次调解无果后,小磊将负责公房管理的物业公司和叔父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将自己变更为公房承租人。


争议


老房屋承租权归谁

小磊是知青子女,1984年按照相关政策回沪后,她的户口迁入了祖母徐女士在淮海路承租的这套公房中。后来,小磊的父母也回到上海,小磊父亲获得了单位分配的一套12平方米的住房。但是,小磊的户口并没有迁入父亲的房屋,而是留在了淮海路的房屋中。

2019年徐女士去世后,小磊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将她变更为公房的承租人,小磊的叔父宋先生也提交了同样的申请。由于双方都坚持要做承租人,公房管理部门和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后,公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宋先生确定为房屋承租人。于是,小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房承租人更名的决定,由她来当承租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常住户籍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具体顺序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本案中,因家庭内部就变更租赁户名不能协商一致,公房管理部门确定原承租人的儿子作为新承租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小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小磊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与已故的祖母是一个户口本,而叔父一家是单独的一本户口本。祖母去世后,她成为了该户户主,所以应当由她来当承租人。小磊还指出,叔父擅自将房屋原储物间改为卫生间,未恢复房屋结构和用途,公房管理部门不应当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这类纠纷在我们的审判实务中很常见。但是,从上诉人小磊递交的材料中,我看出了一丝不寻常。无论是上诉状还是材料清单,均为工工整整的手写材料,这不太像70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习惯。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这场争夺房屋承租权案件背后,可能是小磊父亲与小磊叔父对父母留下房产的“继承之争”。

我按照上诉状中留下的电话号码拨过去,接电话的果然是小磊的父亲。老先生一接电话,便开始讲述一个漫长的故事:“这套房子是我母亲用金元宝买下来的……我弟弟不照顾老人……我要在死之前,把房子的事情弄清楚……”

宋先生则是另外一种说法,“我大哥回上海后,单位分了房子,小磊当时还未成年,应该跟着父母迁出去,我妈说留着就留着吧,她迟早嫁人要把户口迁出去的。这套房子她从来不住,也不来看老人,老人都是我赡养的。”

而在与小磊的沟通中,她坚决表示,如果二审败诉,她将会以排除妨碍等事由再向法院起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双方还会有多起诉讼。


倾听


双方表露真实心声

“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其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第一步就是要耐心的倾听。虽然双方纷纷讲述了多年来的家庭琐事与积怨,这看似与案件的审理毫不相干,但耐心的倾听,一方面让他们积累了许久的情感有了宣泄的出口;另一方面也能从他们的讲述中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在和小磊父亲多次通话之后,我发现小磊虽然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在婚后购买了商品房,并没有居住方面的困难。小磊坚持要求作为承租人,一是担心以后房子拆迁,叔父作为承租人不分给她动迁款;且小磊的父亲认为房子是父母“遗产”,现在由弟弟一家占着,他作为儿子却分文未得,不公平。

而宋先生也没有享受过国家的福利分房,至今与老伴仍然居住在这套41平米的老公房中,子女偶尔回家只能在阁楼打地铺。

数年的承租人“争夺战”已经耗尽了两家人的精力,双方都希望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于是,我适时地向双方提出:小磊迁出户口,从此不再就淮海路房屋主张权利,叔父一家支付一笔补偿款。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但新的问题摆在了我的眼前——“王法官,您认为,我的户口值多少钱呢”?


化解


寻找合理的“度”

“户口迁出对应的价款究竟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希望双方能考虑目前的现状以及履行能力,合理地确定价款”。

对小磊父亲提出的100万元高价,我反复提醒他考虑对方的偿付能力;对叔父提出的5万元补偿,我也多次提醒他考虑对方是否能够接受。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叔父支付18万元。

金额确定了,但问题却没有迎刃而解。多年的积怨导致双方缺乏信任,小磊担心户口迁出后叔父不付钱,而叔父担心小磊收到钱后不迁出户口。于是,我提出由叔父先将款项付至法院代管款账户,待小磊迁出后再支付给小磊。双方欣然接受。

近日,小磊寄来了撤诉申请书,这起历时两个多月的案件经过调解,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心语

多年来,在审理涉及公房的纠纷中,我发现老百姓往往对公房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公房也可以继承,父母去世后房屋应由子女均分。但事实上,公房的产权人是国家,公房管理部门行使出租人的权益,收取公房租金并对公房予以修缮维护;而公房租赁房卡中记载的承租人,只享有承租公房的权利和支付公房租金的义务。承租权与商品房的产权并不相同,在承租人去世后并不能继承。

因为房屋往往牵涉到一家人的利益,涉及房屋的纠纷通常更为纷繁复杂。在化解此类纠纷时,我始终坚信需要多一些倾听,这既能给予当事人一份慰藉,也有助于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促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防止一事多诉形成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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